机构改革的趋势令人有危机感,在本次机构改革中

究其原因,是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为了实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的原则,势必要整合所有的行政机构职能,和分散在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制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免在党政机构改革结束后,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又涉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导致行政机构改革不彻底,职能划分不细致,使改革出现反复。

1、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医保中心怎么改革?

党政机构改革中,各省市县已经明确组建成立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保障局是多为政府直属机构,副厅级,市县为政府组成部门,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职责。将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原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原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医疗保障局,统一行使医疗保障监督管理职能,

医疗保障局成立以后,原合管办、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机构将其承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等行政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医疗保障局。其他职能保留在原机构,保保留事业单位属性,隶属医疗保障局管理,继续承担医疗保险资金结算、医药费报销等公益服务职能,待下一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一整合,原参公人员整体划转到新组建成立的医疗保障局,使用行政编制,直接过渡为公务员。

事业人员保留在原事业机构,部分人员可随职能划转到机关,也有随改革,经培训、考试后,登记为公务员的机会,真宁腔调,贴心提示:评论刷得太快,来不及全部回复,若有问询,请私信。文章看点:1、以医保中心、合管办、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等单位的行政职能为主,整合成立医疗保障局,为政府组成部门;2、医保中心、合管办、城乡健康保障中心等事业机构,将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进一步整合成立综合服务中心,

2、本人事业编,机构改革的趋势令人有危机感,文科,工作十余年,有哪些适合考的证?

党政机构改革省级即将结束,市县改革方案也将陆续公布实施,改革力度之大,牵涉机构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党政改革如此,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仅要将行政类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承担,还要将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保留下来的公益服务职能,还要进行大规模整合和精简,这就让许多事业人员人心惶惶,对自己的前途忧虑重重,其实,机构改革方案,对正式职工的影响不会太大,虽然机构、单位发生了变化,但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个人待遇、就业的稳定性,都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

除过一些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或者是领导干部,或者是参公人员,其个人身份和工作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之外,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并不会发生改变,即使是编外临时人员,国家也要求“妥善安置”,不能简单推向社会,造成新的就业问题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今后更好的发展,在职事业人员更应该加强学习,尤其是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学习,让自己成为行家里手,成为单位不可或缺的人才,不管到哪个时候,都不会担心饭碗问题,也会有更好的晋升前途和个人发展空间。

除此而外,也可以考虑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一些资格考虑,包括执法人员考试,因为行政执法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但却有参公的机会,也可以考律师资格证、审计、会计、统计等发展前景比较好的资格考试。以前大热的建筑领域内的证书,则要谨慎对待,住建部门对挂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想靠人、证分离,多赚一份工资,不仅不现实,而且还有违规违纪承担责任的风险,

3、机构改革,单位被拆分后,编制和岗位不符的人怎么办?

党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根据职能整合,党政、事业单位,都有被拆分的现象。行政部门比如农业、水利、发改、人社等部门职能被拆分整合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退役军人等部门,行政部门使用的都是行政编制,身份为公务员身份,职能被拆分划转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相互划转工作人员,不受身份、岗位限制,不存在障碍,只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余缺调剂。

职能拆分划转的重点,是在事业单位:1、行政类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将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部门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许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是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也是参公人员,行政职能划转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这就给人员随职能划转,造成了许多问题。部分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的参公人员,需要调整编制使用,将原来使用的事业编制,调整为行政编制,参公身份过渡为公务员身份,

而随公益职能保留在事业单位的,机构、岗位变成了普通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已经登记为参公身份的事业人员,保留身份与待遇,给人编岗三者之间的对应造成困难,出现岗位和人员身份之间的矛盾,造成新老工作人员待遇不同的问题。2、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保留公益服务职能,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今后不再成立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

机构拆分后,自收自支编制收回取消使用,随企改制的正式事业人员,需要妥善安置;而混杂在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编外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等,也需要清理、清退。党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党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使用行政编制,为公务员身份;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事业身份;生产经营类改企,实行合同制管理,这是最起码的大原则,

按照各单位的“三定方案”要求,根据职能定机构性质,根据机构性质确定编制类型;根据职能确定岗位,根据岗位确定编制数量,实行岗、编、人三者对应,定岗定编定人,什么单位使用什么编制,什么编制配备什么类型的人员,不可混岗混编,不可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不能违规违纪使用编制、人员。机构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由于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编、混编、混岗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求在2020年10月底前,事业单位改革彻底完成之前,基本整改到位,以确保机构改革结束后,能够按照改革原则和要求,实现优质、高效、规范运行,

4、校外培训机构改革思路是什么?

校外培训机构有两种不同的生存方式:1、钻政策的空子,找到自己生存空间。这种方式必然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会在不断的拉锯中痛苦不堪,政策也总会找这些机构的软肋着手整顿,这种模式一般是迎合家长的需求,而忽略政府的主导意向。2、按政策的大方向走,比如素质教育等,尽量做学校的有益补充,而不是和学校雷同,甚至破坏学校的节奏和生态。

按这样的方向走,一方面会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基本不存在政策打压的问题,但问题是,如何让家长接受,并获得家长的支持,毕竟最终掏腰包的是家长。重点来谈一下第二点,第一点多说无益,按第二种思维做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不存在政策上的打压问题,比如对于素质教育国家是鼓励的,对教学场地、消防等都没有要求,只要拿到工商执照即可正常开业。

但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把国家政策导向和家长需求结合起来,否则只符合政策要求,但家长不买账也生存不下去,家长最头疼的问题重点还是孩子的学习成长,所以学习永远是家长最关心,也最有付费意愿的领域。比如学校重点在传授学生知识,那么你就可以把重心放在孩子学习能力的培养上,这就和学校形成了完美的互补,象我们的学习力教育很多家长从很远的地方都希望过来学习,

5、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后是什么级别?

综合执法机构就是综合执法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城管,由原来城建监察大队一步一步演化而来,各地叫法也不同,有叫市容局城管大队,也有叫城管局,也有叫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和城市道路以上秩序管理等等,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属于行政单位,综合执法局人员为执法类公务员。

6、行政类的事业单位是如何改革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会如何变化?

在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安排之前,各省相续要求,提前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确保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一步到位,职能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合理,改革不出现反复,1、定义: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完全、主要或者部分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行政审批权力的事业单位。

2、改革方向:坚持政事分开,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整合或者保留公益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今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3、改革程序安排: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前安排,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完成此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

4、认定依据:一是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省人民政府令、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四是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5、清理办法:根据各单位的九定方案,对照2015年以来清理的“权责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确定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和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

6、改革办法:完成清理和分类确定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所有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构,承担该项职能的人员、编制同时划归行政机构,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能划转后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转后,根据保留的公益服务职能,以及机构精简任务要求,保留或者整合。

7、改革原则:一是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改革后机构个数不得超过精简任务要求,行政编制置换要在本级行政编制问题内调剂,统筹核定行政编制;二是坚持“两个不突破”原则,确保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两个不突破”;三是在清理职能的基础上,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增加行政机构的,计入本级党政机构限额,8、改革中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一)不以参公为依据,并非所有的参公事业单位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只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三)多渠道解决置换所需行政编制,不得突破本级行政编制总量;(四)以分流为主,多渠道妥善安置在编在岗人员;(五)区分职责时,按照就主不就辅、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不具备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划入行政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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