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的惩戒应以什么作为尺度,惩戒学生的尺度在哪

同时又赋予了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但是对于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说法较为明确,而适当惩戒则比较模糊,什么样的惩戒措施不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则很难把握尺度。戒尺打手心就要被处理被停课,现在的老师惩戒学生的尺度到底在哪里,最近教育部又发文明确教师有惩戒权,并鼓励教师进行适当惩戒,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出台更加明确教师惩戒操作指南,明确针对学生常见违纪应该使用惩戒手段和方法,最好有配图,指定更加明确操作指南或者手册,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教师产生“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想法。

1、老师的惩戒应以什么作为尺度?

对于这个问题,我本来有很多话想说的,但又不知从何说起,相当一段时间来,做老师的都不懂如何做了,做老师的有很多无奈与无助,对学生是管不得,教不得,本来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学生严厉的老师往往就是最负责任的好老师,但这些老师得不到家长的配合,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得不到政府的支持,这些老师更多是出现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受到这样那样的不公平待遇,出现有挨不公正处罚、教师自杀等等类似让教师心酸的事情(例子大家都知道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老师对学生严厉批评一下、让学生重做一遍作业、用书本轻轻敲一下学生手掌、头部,或者罚站一会,这些是不是体罚,老师能不能这样做,对一些问题学生,老师真的不懂如何教了,在我国,自古以来一直都有“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严师出高徒”这样的至理名言,现在我就感觉这些名言是不是过时了,是不是学生不需要严格要求了,是不是可以让学生任性,让学生放任自由?。

从我的观点来说,必须要给教师必要的戒尺,“严师出高徒”的名言永远不会过时,就象各种体育运动,如果没有严格的训练,一定不会有好成绩,国家的军队如果没有严格的军纪、没有严格的军训,一定不会打胜仗,同理,学校如果没有严格的校规,对学生没有严格的要求和管理,没有起码的纪律约束,也难有好学生。因此,我呼吁作为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必须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明确教师的戒尺力度和范围,还戒尺于老师,这样教师才教之有依,管之有据,行之有度,“罚”之有数,这样也会减少家长和社会对教师的误解、无端指责和取闹,让学校和老师心里有底、在教育教学管理中严慈相济,恩威并举,安心从教,

2、教师的惩戒尺度已有详细说明,作为教师的你敢不敢正常惩戒学生?为什么?

说心里话:只要我仍然还是一名老师,而学生仍然是学生,这种关系不变,那么,我将尽量克制自己不去惩戒学生。因为既使我的行为合规合法,但不等于就可以远离麻烦,“三味”亲眼见过一桩发生在一位朋友身上的交通事故:他开车去上班,在没有任何违反交道规则的情况下,一辆摩托车违规超速超车,撞到他的车门上,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摔倒至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判摩托车驾驶员(即死者)负全责,但判他赔偿丧葬费3万元。然而死者家属不满意,至少10万元,如果不拿,则把遗体抬他家去,争吵过程中,还遭受了对方人员的殴打,死者家属理由是:人都没了,钱反正少不了!出钱没商量!本来自己合规合法开车,没任何过错,出点“人道费”就算了,但还遭受很多的委屈和麻烦,总觉得心里冤屈,但又无可奈何。

很多时候,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总要受到道义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偏向“弱者”或”受害方”,同样,既使老师有了一定的惩戒权,并且惩戒学生时也没超出那个“度”,如果没出现什么意外后果则罢,一旦学生“玻璃心”发作,出点状况,老师不招惹麻烦是不可能的!比如,面对家长的无理取闹,学校或处理部门,为求稳定,免不了要老师做出些牺牲。

3、没有彼此信任的教育惩戒,如何把握好尺度?

既要以德治教,更要以法治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都有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条文。同时又赋予了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但是对于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说法较为明确,而适当惩戒则比较模糊,什么样的惩戒措施不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则很难把握尺度,在当下这种越来越注重人权,和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教师因为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遭受处分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最终绝大多数都会认为教师管理失当,给予教师处分,甚至开除行业禁入等处罚。

因为教师惩戒权以及具体怎样惩戒属于合法范畴比较模糊,又加之被处罚教师越来越多,并且在家长维权越来越多的社会背景下,甚至个别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教师管理过程中的小失误,过度维权,这必然会导致教师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畏首畏尾,甚至又个别教师只教学不管理的情况发生。最近教育部又发文明确教师有惩戒权,并鼓励教师进行适当惩戒,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出台更加明确教师惩戒操作指南,明确针对学生常见违纪应该使用惩戒手段和方法,最好有配图,指定更加明确操作指南或者手册,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教师产生“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想法,

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上更加明确教师权利、责任和义务。要不然在教师过度维权的形势下教师俨然成为了弱势群体甚至于高危职业,这样对与遵守纪律的学生不公平,对于那些因为正常管理学生而被恶意讹诈的教师也不公平。在提高教师师德,提倡以德制教,更应该依法制教,依法保护教师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教师惩戒权也应该用法律明确,而不是欲言又止!,

4、戒尺打手心被处理,惩戒学生的尺度在哪?

戒尺打手心就要被处理被停课,现在的老师惩戒学生的尺度到底在哪里?想当初我们80后的这一代,哪个没有挨老师打过。现在的小孩都是家里的宝贝,吃喝无忧,但是心里素质太差,动不动就离家出走,动不动就跳楼,还有甚者为了一点琐事,竟然害死父母,这些事情屡见不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事情呢?虽然时代在变迁,但是我们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老师)还是老师,老师有他们有生以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记得很久以前,我们小的时候,都是说老师是园丁,学生是花草。是的!但是如果没有我们的园丁不辞劳累辛勤修剪花草,那这些花花草草还能长的那么好美丽那么好看么!所以我觉得,家长应该放心大胆的把孩子交给老师,老师大胆的“修剪”我们的花花草草,只有在我们双方互相配合之下,祖国的花朵才能绽放最美的青春。最后希望把戒尺还给讲台还给我们的老师,他们才能够修剪出更多美丽的花朵,

5、二十年后打老师案,你能接受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尺度范围是什么?

这不知道怎么回答,相信每个人心中尺度都会不同,不过我并不赞成老师打骂学生。我相信在法制不完善和互联网不发达的时代,有的老师打骂学生特别过份,这是肯定的,这也会对一些孩子造成毕生的心理打击和阴影,而有的孩子因被老师打骂承受不了侮辱和心灵打击而轻生,相信老师也会一辈子受到社会和良心的谴责。我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读小学的时候,我成绩在班上是每科第一,

但因为五年级在课堂上和同学说几句话,就被班主任拉出去扯裂右耳造成右耳失聪,从此,我就厌学天天逃课了。如果放现在,我的班主任肯定会因此被告得教师也当不成,但如果叫我以常某这样的报复方式来对付老师,我也绝不赞成,这会对社会风气造成极恶劣的影响。尊师重教,是中华传统美德,但为人师表,也应严格遵守为师之道,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6、《人民日报》转《中国妇女报》文章,把惩戒权还给老师,对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老师还敢惩戒吗?

关于惩戒权,我认为应该交给老师,我们的孩子哪一个都是宝贝,疼爱备至,真是拿在手上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提醒一下每一个孩孑的父母,不要一味地溺爱,孩子是宝贝不假,可是我们不能总是抱在怀里不撒手,要让孩子长大,长成参天大树,栋梁之才,那么就要从小就修理枝杈,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既然盼子成材,就要好好的学习知识才行。

再说小孩子生性顽劣,不教育別说成才,扰乱社会也未可知,到那时就晚了,你父母再疼,也挡不住国家严格的法律,也挡不住公安局铮亮的手拷!我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多少例子在那摆着呢,你做父母的心疼吗?所以,大度点,把惩戒权交给老师,才是最好的选择!从古到今,都知道老师手里有把戒尺,做什么用的?不言而谕,教育孩子,必须要有惩戒权,不然老师没法干了!。

7、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惩戒?

有人问:老师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惩戒?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界定“体罚”与“惩戒”的区别,按照新华字典的解释: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成年人(父母或老师)对小孩(子女或学生)的身体使用的体罚,可表现为大屁股、打手心、拧耳朵、罚站、罚跪、鞭打、蹲马步、操场蛙跳、不让吃饭等形式,

惩戒:就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旨在制止和预防行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看了这两个词的解释,我们悲哀的发现,我们无法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有效的“惩戒”!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用何种“有效”手段,来达到“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一旦惩戒手段运用不当,就会变成“体罚”!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行使教师的惩戒权了呢?我认为,对于教师的所谓“惩戒权”,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在《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严密保护下,教师其实是无法独立行使“惩戒权”的!所以笔者建议实行分级惩戒制度,

第一,对不同的违纪学生采取不同惩戒手段。可以视学生违纪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惩戒方式,比如口头劝说、训诫、反思、警告、关禁闭、强制社区公益劳动、开除、强制参加工读学校等,第二,实施惩戒权的主体权限要明确。一般教师、班主任:口头劝说、训诫、反思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警告、关禁闭(这是国外教育经常干的事)校长:强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开除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强制送入工读学校第三,需要对青少年相关法律、教师的相关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

如果不进行修法,则“惩戒权”将沦为一句空话!第四,还需要对学校、教师的施教权依法保护,坚决拒绝“校闹”。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学校、教师的施教权,严惩校闹行为,那么,落实教师的惩戒权必将沦为一句空话,马云说:赋予教师惩戒权,不是为了让学生向老师低头,而是要教育学生向规则低头!白岩松说,赋予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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